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
(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更好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应用,为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社科联与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联合项目、省社科联与市(州)社科联联合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委托项目由省社科联负责实施。省社科联与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联合项目由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负责实施。省社科联与市(州)社科联联合项目由市(州)社科联负责实施,省社科联负责审核把关。
第四条 项目选题由省社科联负责征集,面向全省公开发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
(二)项目主持人仅限1人,每个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5人,项目主持人须征得项目组所有成员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三)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报省人文社科其他项目;
(四)项目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参与2个项目的申报;
(五)未结项的项目主持人,不能申报和参与申报新的项目;未结项的项目组成员最多参与1个项目申报,且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新的项目;
(六) 项目多头申报的,或已获得其他资助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各市(州)社科联、省内各高校、社科研究单位、省社科联业务主管和行业管理社会组织等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市(州)、本单位或本社会组织的申报工作。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意识形态等进行初审,严把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初审通过后方可推荐至省社科联。
第七条 省社科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项目主持人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申报资料的;
(四)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在申报限制期内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立项和管理
第八条 省社科联对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建议名单,经省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后,在省社科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布立项通知。公示期间,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须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省社科联提出,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为调动基层社科工作者和青年人才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立项项目适当向基层、青年申报者倾斜。
第十条 各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研项目的进度、质量与经费使用等管理,督促项目主持人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名称、主持人、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等重要事项。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主持人在结项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审批。
第十二条 需延期结项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在原定结项日期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审批。项目只能延期1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予以终止:
(一)项目主持人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逾期不提交延期结项申请,或延期1年仍未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项目首次鉴定未通过,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后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对被终止项目,省社科联要求退回结余资助经费。被终止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和参与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予以撤项:
(一)研究成果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存在问题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内容的;
(三)其他应当撤项的情形。
对被撤项项目,省社科联要求退还已拨付资助经费。被撤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和参与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鉴定。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准予结项并颁发结项文件和证书。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
结项项目成果可申报参评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十六条 获得地厅级以上部门实质采纳或省级及以上领导(现任)肯定性批示的,或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的项目成果,可免于鉴定,直接结项。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从结项成果中选择咨政建言价值高的项目成果报送省委。省人文社科自筹项目成果获得中央领导(现任)、省级领导(现任)肯定性批示的,分别资助8000元、5000元。
第十八条 通过省社科联报送获得中央领导(现任)、省级领导(现任)肯定性批示的非省人文社科项目成果,作为后期资助项目纳入省人文社科项目,分别资助8000元、5000元,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资助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委托项目由省社科联资助。资助的省社科联与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联合项目由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资助。省社科联与市(州)社科联联合项目由省社科联部分资助或由市(州)社科联资助,鼓励各单位及市(州)社科联对立项项目予以经费配套。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批准、超支不补,一般在立项后拨付。分期拨付的资助经费,立项后先拨付70%的经费,结项后拨付30%的经费。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视情况可一次性拨付。经费拨付至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为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评审费和结项鉴定费由省社科联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