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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来源:省评奖办 时间:2018-07-20 12:34:22 点击:
甘肃省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实施细则
 
    依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甘办发〔2018〕42号,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充分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激励更多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加快构建我省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公开、公正、客观、择优;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互补;坚持向一线社科理论工作者、中青年学者、甘肃特色学科倾斜;注重推出在基础理论上有创新价值、在解决实际问题上有应用价值及对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有重要贡献的优秀成果。
    (三)目标任务
    通过初评申报、学科复评、终评三个阶段,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社科研究成果中,评选出拟获一、二、三等奖的优秀成果项,通过公示,省评奖领导小组审定、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
    二、评奖对象与范围
    (一)申报参加本次评奖的成果,必须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二)符合《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规定,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者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均可申报。
    (三)全国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虽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已正式结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向省评奖办提出申请,经省评奖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 进入学科复评阶段参评。
    (四)经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领导批示的智库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五)其他未公开出版或发表、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用、确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性研究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联审核同意并组织专家鉴定通过后,可直接进入学科复评阶段参评。
    (六)申报成果的具体界定。
    1.申报成果完成时间界定。成果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课题研究项目以结项或鉴定时间为准。
    2.申报成果作者署名界定。文章以正文标题下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课题以结项证书或鉴定书封面上完成者的署名为准。
    3.作为第一作者的申报者最多只能申报两项成果。
    4.公文、法律、法规等文件不得参评。带有秘密、机密、绝密等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保密期内不得参评。
    5.大事记、概览、人物传记、统计资料、年鉴、画册、评介材料、文件、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翻译的文学作品以及网络文章等非学术性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已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再参评本奖。
    6.不符合系列论文要求的论文集不能以总成果名义申报,只能以单篇论文申报。
    7.文章内容与其他文章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5%,著作和课题项目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5%,超过规定比例的不得申报。
    8.知识产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不能申报。
    三、评选条件与要求
    参评成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注重创新,联系实际,有利于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学风文风,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有较大贡献。 
    ㈠ 专著和编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㈡ 译著。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流畅,对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㈢ 工具书。体例科学,诠释规范,资料翔实,知识性强,使用方便,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㈣ 古籍整理与校注。整理忠于原作,考据严谨。校正纠讹补缺,注释富有新意,对学术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㈤ 科普读物。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简练,在传播科学思想,铸造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方法,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㈥ 教材。内容新颖,体例严谨,能够吸纳本学科最新科研成果,对教学、科研有重要应用价值。
    ㈦ 地方志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㈧ 论文。选题新颖,观点正确,论据可靠,具有创新性,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有新突破,对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有新见解,对本学科发展有新贡献。
    ㈨ 研究报告。选题贴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决策提出有应用价值的对策建议。
    四、成果申报
    1.申报受理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受理本学科作者申报的成果。
    市、州初评小组,受理本地区和中央、省属驻本地区单位作者申报的成果。
    省委政研室初评小组,受理省委各部门作者申报的成果;省政府研究室初评小组,受理省政府各部门作者申报的成果;准予设立初评小组的高等院校、省社科研究单位和民办社科研究单位,受理本单位作者申报的成果。
    每项成果只限于向一处初评小组申报。
    2.申报要求
    申报评奖的成果,由第一作者填报《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须隐去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并报一份完整的原件和将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隐去的复印材料二份及电子版《申报表》一份。另附的评介评估评价和转载引用采纳材料等佐证资料,报送材料与成果材料的要求相同。
委托申报成果者,申报人应持有第一作者委托证明向初评小组申报。申报成果必须缴纳申报和委托评审费。其标准为:丛书类每本100元;著作类每项成果200元;论文类(含调研报告)每项成果100元。委托评审费,由初评小组按所有申报参加初评成果申报费总额的60%上缴省评奖办公室,用于补充复评和终评费用。
    3.申报界限
    每位作者最多可以第一作者名义申报两项个人成果,在各级评审过程中,按择优原则限一项成果入选。
    编著类成果,须由在甘肃工作的主编(或编写组负责人)提出申报。此类成果的某一章节不得以个人成果名义申报。
    系列论文是指正标题或副标题相同、从不同视角和层面研究同一问题、在本次评奖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发表的一组论文(不少于3篇),可以总成果名义申报,也可以单篇论文申报。
    丛书是指3册以上,围绕某一主题编写的系列图书,其出版日期以最后一册的出版时间为准。
    论文集不能以总成果名义申报。其中同一作者的论文集,其所收论文符合系列论文要求的,可以总成果名义申报。否则,只能以单篇论文申报。
    4.申报成果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五、评奖机构
    1.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设评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评奖工作的领导、获奖成果的核准及重大事项决定。组长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以及省社科联、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省社科院、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等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组成。
    2.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资格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评奖办主任由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陈元龙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社科联副主席、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副处长、省社科联有关部室负责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3.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
    六、评审机构
    1.初评小组
    全省拟设初评小组60个左右。其中:高校、社科研究单位20个;市、州14个;社科类社会组织26个左右(以实际组建的初评组为准)。
    初评小组负责受理申报成果的资格初审和初评工作。初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初评小组成员名单应在2018年7月30日前报省评奖办公室(评奖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审查备案。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组成。
    市、州初评小组,由市、州党委宣传部和社科联提名组成。
    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农业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天水师范学院、河西学院、兰州城市学院、陇东学院、甘肃民族师院、兰州文理学院、省委党校、省社科院、敦煌研究院、甘肃行政学院单独设立初评小组。初评小组,由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名组成。没有设立初评小组的高等院校的成果,一律向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
    2.学科评审组负责评选出本学科报送省评奖委员会的终评成果。学科评审组,由省评奖办公室聘任的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单位从事理论研究的同志组成。拟设14个学科评审组,即哲学组、马克思主义和政治学组、经济学组、管理学组、财会金融统计学组、历史学组、敦煌学文献学史学组、法学组、社会学组、教育学组、语言文学组、民族宗教学组、传媒图情档案信息学组、体育艺术学组。每个学科评审组由5-7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人数须占三分之二以上。
    3.省评奖委员会
    省评奖委员会负责评选出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省评奖委员会由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聘任的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单位从事理论研究的同志组成,原则上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4.凡有申报成果参加评奖的作者,一律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5.各级评审机构中,青年专家学者应占有一定比例。
    七、评审程序
    本次评奖按初评、复评和终评的程序进行。
    时间安排:7月30日前为成果申报、资格审查与推荐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为成果数据传输上报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为复评阶段;11月8日至12月31日为终评阶段。
    1.资格审查和推荐
    作者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成果资格审查的初审工作,并填报《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成果资格审查和推荐参评意见书》(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和推荐意见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须隐去成果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
    成果申报受理机构,应认真负责地审核《资格审查和推荐意见书》并填写审核意见。对未经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成果,不予受理。
    参加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个人或组织,要由本单位对拟申报成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规定的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2.初评
    初评采用评委认真阅读成果,充分讨论酝酿,按照标准独立打分,依据得分多少从高到低确定入选成果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委要认真审阅每项参评成果材料,按《甘肃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评分参考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规定的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逐项予以评分。初评小组根据评委的《评分表》计算出每项成果的平均总分值,并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初评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初评意见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须隐去成果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
    初评小组按得分多少排序,向省评奖办公室推荐参加复评成果,数量不得超过申报总数的50%。
    各初评组在初评前将申报的成果交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查新、查重和做CIP核字号验证。上报初评评出的成果时须附上查新、查重报告书,作为复评和终评的依据之一。论文或研究报告类成果重复率超过15%,著作类成果重复率超过30%或CIP核字号验证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入学科复评。
    在初评成果上报中,要严格划分学科,分学科向省评奖办公室上报初评成果。初评小组向省评奖办公室提交的每项成果材料包括:成果材料(其中一份必须是完整的原件,将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隐去的复印材料二份及电子版《申报表》一份),附件材料要求同前。《查新、查重报告书》《资格审查和推荐意见书》和《初评意见书》二份(其中一份不加盖初评单位印章),评委和初评小组的《评分表》各一份。在评委个人填写的《评分表》中只填写合计分值的视为无效。
    各初评小组要将初评落选成果向省评奖办公室报送初评小组的综合《评分表》、《初评意见书》、《落选成果汇总表》各一份。
    初评落选成果作者要求复审的,须经两名正高或一名正高、两名副高级职称的非评委专家学者书面推荐,在复评之前向省评奖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并交纳委托评审费。
    3.复评
    省评奖办对各初评小组报送的成果材料进行复审,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和初评情况逐项进行复核。
    学科评审组复评采取盲评(即隐去成果作者姓名和单位名称)和会议集中评审的方法评审。
    学科评审组首先审核每项成果的《初评意见书》《评分表》和附件材料。学科评审组全体成员要认真审阅每项成果材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予以评议。对成果有重大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有必要查询的须提请省评奖办公室,由省评奖办通知有关单位核实。
    每位评委对同一成果各自评分,按规定填写《评分表》。在《评分表》中只填写合计分值的视为无效。学科评审组根据评委的《评分表》计算出每项成果的平均总分值,并对每项成果填写《复评意见书》一份。
    各学科评审组推荐参加终评的成果数,由省评奖办公室根据获奖总数和初评入选成果数确定比例,其比例确定后一般不予改变。各组按成果得分多少排序填写《复评入选成果表》。
    学科复评组向省评奖办公室提交的每项成果材料包括:成果材料、《申报表》和附件材料、《资格审查和推荐意见书》、《初评意见书》、初评《评分表》、《复评意见书》、复评《评分表》以及《复评入选成果表》各一份。
    4.终评
    省评奖委员会终评工作和程序是:省评奖办公室汇报成果申报、初评、复评阶段的工作情况;各学科评审组汇报本学科成果复评情况;评委审阅参评成果及有关材料;集体讨论评议;投票表决。
    终评采取由低等级评选到高等级评选的办法,即先评出三等奖及以上拟入选成果,再从三等奖以上拟入选成果中评出二等奖及以上拟入选成果,最后从二等奖以上拟入选成果中评出一等奖拟入选成果。未入选上一等级的成果即为本等级入选成果。
    省评奖委员会投票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参加。半数以上的到会评委投票通过,并按得票多少由高到低确定拟入选成果。拟入选成果总数不超过300项。
    要重视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研究成果。在获奖成果中,45岁以下中青年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原则上不少于获奖成果总数的25%。
    特别奖从省级领导干部申报的成果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5项。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投票通过后,报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终评结束后,由省评奖委员会填写《甘肃省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成果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名后,报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监督及异议处理
    1.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省评奖办按阶段向社会发布评奖公告、符合申报条件成果公告、评奖结果公示,并接受异议处理,负责将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向省评奖领导小组报告。
    如在评审过程中临时出现有关事项需要作出决定,则初评、复评阶段由全体评审组长,终评阶段由全体到会评委不记名投票表决,超过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有效,并按评审程序进行。
    2.为切实履行检查监督职能,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评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可向省评奖办公室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3.评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评奖办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委人选的重要依据。
    4.在评审活动中,对违反评奖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评委和评审对象,可就实际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获奖资格等处理。
    对剽窃、侵夺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授奖的,按程序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终身不得参评。
    5.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参评成果的真实性、权属等持有异议的,应在符合申报条件成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省评奖办提出,异议处理完毕,确认成果的真实性、权属等无问题后,方可进入初评;终评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5日内,有异议的仍可向省评奖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律不予受理。
    7.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评奖办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8.省评奖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9.涉及成果真实性、权属的异议,以及对各级评委评审中的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省评奖办提出复核委员会专家名单报评奖领导小组审定,复核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异议进行复核。复核委员会复核结果为终审结果。
    10.针对本人成果的申诉,如奖励等级或成果未获奖励等,不在受理范围。
    11.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12.省评奖办向省评奖领导小组报告异议处理意见,并将裁定结果通知异议相关各方。
    九、公示
    1.省评奖办公室通过省级媒体和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社科联等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省评奖办公室受理个人真实署名或单位出具公函的投诉意见,凡反映投诉拟获奖成果具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问题应提供确凿的、有事实根据的证明材料。对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十、成果奖励
    公示结束后,省评奖办向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评奖工作情况,经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省委、省政府最终审定通过后,正式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对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十一、附则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省评奖办公室。
    省评奖办公室地址:兰州市皋兰路20号省社科联
    邮  编:730030
    电  话:0931-8727915、8724805、8728985
    邮  箱:755529343@qq.com
    监督检查电话:0931-4894106


附件(实施细则pdf及附表)